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南昌县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,赣江、抚河下游,鄱阳湖之滨,属鄱阳湖平原地区。位处东经115°49′~116°19′、北纬28°16′~28°58′之间。由东至西宽36公里,从南至北77公里。全县地势南高北低,呈缓慢倾斜状。隆起与下降,变化微小。除几条近南向北分布的带状、垄岗状局部低丘外,均较平坦。全境耕地面积101万亩,占总面积44.96%,水面占29.71%,草洲、洼地占6.51%,村庄、道路、圩堤占16.69%,山地占2.13%。境内水系发达,赣江、抚河、清丰山河穿过境内,平均入境流量约870亿立方米,沟渠纵横交错,湖泊、池塘星罗棋布。下辖7个乡,9个镇和2个省级开发区,39个居委会和256个村委会。截止2009年年底,全县总人口95.2万人。